保定市第二职业中学学生申诉办法
(试 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,保证学校对学生的处理行为的客观、公正、公平,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,保障学校及行政机关依法按章行使职权,依据《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、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和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我校取得学籍的学生,对学校依据法律、法规和学校规章,对本人给予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向保定市第二职业中学申诉处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)提出申诉,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、作出申诉复查决定,适用本规定。
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,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:
(一)被取消入学资格的;
(二)被退学处理的;
(三)因违法违纪、违规而受到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的。
第四条 学生申诉时,应当依据事实、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。
第五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,依据《河北省学生申诉办法》规定,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保定市教育局提出申诉。
第二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
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。该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,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,教师代表,学生代表等9-15人组成。
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受理学生申诉;
(二)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,查阅文件和资料;
(三)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,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;
(四)协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决定,申诉人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;
(五)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申诉复查职责,应当遵循合法、公正、公开、及时、便于学生的原则,坚持有错必纠,保障法律、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正确实施。
第三章 申诉受理
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,在收到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,可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。申诉方式可口头、电话、书面、电子邮件、传真等方式向学校提出,学校应当做好书面记录。
有权申诉的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,其监护人可以代为申诉。
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,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10个工作日内,做出:予以受理、暂不受理、不予受理的决定,并及时告知申诉人。
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:
(一)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;
(二)申诉超过申诉时限,且无正当理由的;
(三)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;
(四)申诉材料不齐,在申诉时限内没能补正的;
(五)已撤回申诉,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的;
(六)由他人代理的申诉,其代理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。
第四章 申诉的复查与复查决定
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,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的10个工作日内,启动申诉处理程序,做出复查决定,并通知学生本人及监护人。
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时,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,应当提前告知申诉人。
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进行复查。决定采取一般程序复查的,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该项申诉复查小组,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。
第十五条 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:
(一)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,对原处理予以复查;
(二)听取申诉人的申辩,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;
(三)听取原处理部门领导、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;
(四)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、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;
(五)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情况,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。
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,听取复查小组的书面复查报告,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讨论,并作出复查结论。
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的学生申诉复查专题会议,应当有2/3以上的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到会,其作出的申诉复查结论才能视为有效。
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,区别不同情况,作出下列决定:
(一)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使用依据正确,程序合法,定性准确,过罚相当,应当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;
(二)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决定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;
1.事实认定不清楚,证据不足的;
2.适用依据错误的;
3.过罚不相当的;
4.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所规定的处理程序的。
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,应提交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。
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。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一种:
(一)本人签收;
(二)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(时限七天)。
第二十一条 在申诉期间,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停止执行:
(一)对申诉人的原处理单位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;
(二)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;
(三)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,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其要求合理,决定停止执行的;
(四)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。
第十九条 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,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。要求撤回申诉的,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。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申诉的申请书后,可以停止受理工作。
第五章 申诉处理听证会
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复查的调查可以采用听证方式进行,但听证只适用于:
(一)申诉人对受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的申诉;
(二)申诉人对受到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。
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持召开的学生申诉处理听证,应当按照《保定市第二职业中学学生申诉处理听证程序暂行规定》组织听证会。
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证会后,应及时召开会议,按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起施行。
附件1:
学 生 申 诉 登 记 表
编号:
时 间 |
年 月 日 |
接待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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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接 待人 |
姓 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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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 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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班 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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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 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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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住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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邮 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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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 事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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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 材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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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 结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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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 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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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2:
不予受理学生申诉通知书
校申字〔 〕 号
同学:
你于 年 月 日向本办公室提出 申诉,因你
提出的申诉已超过《 》第 条“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”的期限(或你提出的申诉不属于《 》第 条规定的受理范围)。根据《 》第 条的规定(或根据学校有关规定),决定不予受理。
年 月 日
附件3:
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
校申字〔 〕 号
申诉人姓名 年龄 性别 班级
因不服学校给予的 处理(处分)决定,于 年 月 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,请求 。
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后,认真进行了调查。
(调查经过及错误事实、适用依据、处理程序等内容的陈述与分析)
经审查,你的行为 严重违反了《 》第 条“ ”的规定,学校给予的处理,认定事实(是否)清楚,证据(是否)确凿,适用依据(是否)明确,定性(是否)准确,程序(是否)正当,处分(是否)恰当。根据《保定市第二职业中学学生管理规定》第 条的规定,经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,决定维持(撤销)学校给予 处理(处分)决定,(另行给予 处理(处分))。
如对本复查决定不服,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河北省教育厅或教育局提起申诉。
年 月 日
附件4:
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回证
校申字〔 〕 号
收 件 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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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 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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送达地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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送达文件 名 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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签 发 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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送 达 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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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件人签 名或盖章 |
送达日期: 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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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 注 |
请在收到该文书后,将此送达回证寄回, 地址:保定市百花东路1080号 邮编:071000 单位名称:保定市第二职业中学法制安全处收 |
注:1.如收件人已离校,可通过邮寄将文件送达;
2.代收者,由收件人在收件栏内签名或者盖章;
3.拒收者,送达人在收件人签名栏内写明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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